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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二字第0930051664號令修正發布第3、10、13、22、23、41、57、63、91、92、116、117、119、122、175、177、179、184、186、188、197、225、233、239、240、243、247、249、250、255、260、261、263、264、267、276、294條條文;並增訂第19-1、21-1、21-2、29-1~29-6、128-1~128-7、155-1、177-1、184-1、280-1條條文
  •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 第 四 節 軌道手推車
  • 第 150 條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左列事項: 一 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 ,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 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 第 151 條
    雇主對於傾斜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軌道區使用之手推車,應設置有效之煞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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