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 第 四 節 軌道手推車
- 第 150 條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 ,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 第 151 條雇主對於傾斜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軌道區使用之手推車,應設置有效之煞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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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80201490號令修正發布第1、21、21-2、29-1、29-3~29-7、36、37、82、106、107、116、126、128-1、128-8、131、153、155-1、175、177-2、178、198、203、209、212、224、225、227、243、264、273、276、277、280、281、286-2、313、319、324-3、324-6、328條條文;增訂第16-1、63-1、177-3、239-1、277-1條條文;刪除第326-2~326-9條條文;除第277-1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