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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902004602號令增訂發布第286-3、324-7、325-1條條文
  •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 第 四 節 軌道手推車
  • 第 150 條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 ,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 第 151 條
    雇主對於傾斜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軌道區使用之手推車,應設置有效之煞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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