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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二字第0930051664號令修正發布第3、10、13、22、23、41、57、63、91、92、116、117、119、122、175、177、179、184、186、188、197、225、233、239、240、243、247、249、250、255、260、261、263、264、267、276、294條條文;並增訂第19-1、21-1、21-2、29-1~29-6、128-1~128-7、155-1、177-1、184-1、280-1條條文
  • 第 七 章 物料搬運與處置
  •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第 152 條
    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事先清除其通道、碼頭等之阻 礙物及採取必要措施。
  • 第 153 條
    雇主對於堆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 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措施,並規定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 該等場所。
  • 第 154 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二 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三 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四 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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