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物料搬運與處置
-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第 152 條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事先清除其通道、碼頭等之阻 礙物及採取必要措施。
- 第 153 條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 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 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 第 154 條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二、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三、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四、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80201490號令修正發布第1、21、21-2、29-1、29-3~29-7、36、37、82、106、107、116、126、128-1、128-8、131、153、155-1、175、177-2、178、198、203、209、212、224、225、227、243、264、273、276、277、280、281、286-2、313、319、324-3、324-6、328條條文;增訂第16-1、63-1、177-3、239-1、277-1條條文;刪除第326-2~326-9條條文;除第277-1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