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
- 第 二 節 物體飛落防止
- 第 235 條雇主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堵牆 、擋土支撐等。 二、排除可能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之雨水、地下水等。
- 第 236 條雇主為防止坑內落磐、落石或側壁崩塌等對勞工之危害,應設置支撐或清 除浮石等。
- 第 237 條雇主對於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置 適當之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
- 第 238 條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 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3字第0980146173號令修正發布第41、277、296、297條條文;增訂第297-1、297-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