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
- 第 二 節 物體飛落防止
- 第 235 條雇主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堵牆 、擋土支撐等。 二、排除可能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之雨水、地下水等。
- 第 236 條雇主為防止坑內落磐、落石或側壁崩塌等對勞工之危害,應設置支撐或清 除浮石等。
- 第 237 條雇主對於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置 適當之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
- 第 238 條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 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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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1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11~15、20、41、103、113、128-1、153、227、230、239、257、276、292、299、304、322、328條條文;刪除第10、19、26、28、114、123、168、291、321、324條條文;增訂第29-7、286-2、287-1、295-1、300-1、324-1~6、326-1~9條條文及第十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03年7月3日施行
(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名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