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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檢查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2年2月3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045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40條 (原名稱:工廠檢查法;新名稱:勞動檢查法)
  • 第七章 附則
  • 第 38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令設立之屬第二十六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應於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該管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逾期不辦 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 處罰。
  • 第 3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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