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本細則依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本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定之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勞動法令,係指勞工保險、勞工福利、就業服務及其他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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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6年4月1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檢三字第014429號令修正發布第26、27、28、29條條文;並刪除第3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