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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檢一字第0001555號令刪除發布第六章章名及第40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細則依勞動檢查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定之危險性之 機械或設備。
  •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勞動法令,係指勞工保險、勞工福利、就業服務及 其他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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