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細則依勞動檢查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定之危險性之 機械或設備。
- 第 3 條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勞動法令,係指勞工保險、勞工福利、就業服務及 其他相關法令。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一字第0910068913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3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各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3月3日起改由「科技部」所屬各園區管理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