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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2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2年8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檢一字第04903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1條
  • 第四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得由代行檢查機構指派代行檢查員實施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係指 定期檢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檢查。
  • 依本法第十七條受指定為代行檢查機構為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者,其代行檢查範圍以 所屬事業所有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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