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變更及管理 第 38 條 本辦法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 十一條外,於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準用之。 第 39 條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許可。 第 40 條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結合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未依主管機關核定設立計畫執行者。 二 規避、妨礙或拒絕會計帳目查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