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本辦法有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本法施行前已從事民間就業服務者,係指本法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 設立公司或商號組織、財團或公益社團,從事就業服務者。 前項公司或商號組織、財團或公益社團,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有 關規定申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以未經許可論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