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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性別工作平等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5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1、5~11、15、16、20、21、26、31、34、35、38、40條條文;並增訂第6-1、38-1條條文;第16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兩性工作平等法;新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80022196號令發布第16條定自98年5月1日施行
  • 第 六 章 罰則
  •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者,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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