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罰則
- 第 38 條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
- 第 38-1 條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 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性別工作平等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4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4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