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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性別工作平等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9191號令修正公布第4、12、14~16、23、38-1條條文
  • 第 六 章 罰則
  •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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