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性別工作平等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1911號令修正公布第15、19、40條條文;刪除第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10001084號令發布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
  • 第 六 章 罰則
  •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