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39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0 條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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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性別工作平等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5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1、5~11、15、16、20、21、26、31、34、35、38、40條條文;並增訂第6-1、38-1條條文;第16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兩性工作平等法;新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80022196號令發布第16條定自98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