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39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0 條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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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性別工作平等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4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4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