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市環境清潔勤務由本局主管,並指揮、督導所屬各區清潔隊、直屬隊、水肥處理隊、 資源回收隊、溝渠隊、消毒班負責執行。
- 二、清潔勤務項目如左: (一)經常勤務: 1.清掃及維護路面清潔。 2.清疏溝渠及維護排水系統之暢通。 3.清除違規廣告物。 4.查報處理無牌無主廢棄機(汽)車。 5.一般廢棄物貯存設備之清潔維護。 6.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及處理。 7.水肥清運。 8.環境消毒。 9.取締違規飼養禽畜污染及捕捉棄犬。 10.資源回收物之收集、清運及處理。 11.有關本局各項環保法令之執行。 (二)特別勤務: 1.國家慶典、節日及迎送國賓期間勤務。 2.風、雨、震災後,緊急清除及消毒勤務。 3.各種臨時性活動之清潔勤務。 4.上級交辦事項。 (三)特定場所管理勤務: 1.停車場、洗車場。 2.水肥投入站。 3.公廁、流動廁所。
- 三、各勤務隊(班)每日出勤、退勤時間規定如左: (一)清掃路面、清疏水溝、清理行人專用清潔箱、清除小廣告、捕捉棄犬及查報處理 廢棄車等勤務: 1.隊員: (1)上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十時卅分;下午一時卅分 至四時卅分。 (2)下季 (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 :上午六時至十一時;下午一時卅分至 四時卅分。 2.市民臨時工: (1)上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九時卅分;下午一時卅分 至三時卅分。 (2)下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時;下午一時卅分至三時 卅分。 3.掃街車:下午十一時至翌日六時。 (除下大雨外一律出勤) (二)撿拾路面廢棄物勤務: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一般廢棄物清運勤務: 1.實施三合一資源回收計劃地區:依定線定點定時出勤。 2.未實施三合一資源回收計劃地區:下午十一時起出勤清運至清運完畢為止。 (四)裝運大型廢棄物:依實際需要調派。 (五)環境消毒勤務: 1.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時卅分。 2.週六:上午七時卅分至十一時卅分。 (六)水肥清運勤務:每週一至週六:上午零時至八時。 (七)公廁清潔勤務:每日上午六時至十時,下午二時至六時。 (八)公廁維修勤務: 1.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2.週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九)流動廁所勤務: 1.拖置及抽肥:上午零時至八時。 2.加水及清洗: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十)資源回收物收集清運、分類處理勤務: 1.每週二至週六:下午一時卅分至十時。 2.每週日: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五時。 (十一)溝渠一、二隊:上午五時至下午一時。 (十二)直屬清潔隊: 1.機動分隊: (1)機動班廿四小時三班制。 (2)一般廢棄物貯存設備修護班、吊車班、洗車班: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3)小水車班:上午五時卅分至下午一時卅分。 2.夜勤分隊: (1)清洗子車、地下道班:上午零時至六時。 (2)警衛、六號水門、廢車場管理:廿四小時三班制。 (3)洗街、掃街勤務:機動配合。 (4)補胎作業:上午五時至廿一時二班制。 (十三)各區隊清掃勤務時間內應視實際情形,於重要地區,另派人員維護路面清潔。 上項勤務時間,情況特殊或必要時,另行規定。
- 四、各勤務隊長、分隊長、區領班應負責督導責任區內之整潔勤務,並按規定於出勤、退勤 前點名、實施勤前教育、檢查應勤工具及驗收成果。
- 五、一般遵守事項: (一)準時出勤退勤、不遲到不早退。 (二)態度和藹,服務熱誠,多說「請」「謝謝」「對不起」。 (三)工作時儀容服裝力求整潔,不得赤膊,或穿拖鞋。 (四)不得向住戶收取小費,或有故意刁難情事。 (五)遵守交通規則,作業時注意本身安全。 (六)上班時間,不得喝酒、賭博。 (七)保管使用之車輛、機具應妥善維護保養及保持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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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勤務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5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5)北市環六字第28646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