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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5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5)北市環六字第28646號函修正
  • 第 九 章 特定場所管理勤務
  • 第 一 節 停車場、洗車場管理
  • 五十五、各停車場管理員由所轄責任區分隊長兼任,並派隊員負責守護。停車量在三十五輛 以下者,選派四人;停車量達三十六輛以上者,得視實際情形增派一至二人;並排 定勤務表輪值守護。
  • 五十六、各停車場每日開放與關閉時間,依各隊出退勤時間為準。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 限。
  • 五十七、各車進出停車場,均須經負責守護人員登記。駕駛人須服從守護人員之指揮進出場 地,及按指定位置停車。
  • 五十八、洗車場應由所屬單位派服務人員二人輪流服務,其任務如左: (一)指揮車輛進出場地。 (二)保管維護及指揮使用洗車設備。 (三)管制水電使用。 (四)負責場地內環境清潔。 (五)清洗車輛底盤、車廂內部及消毒除臭。
  • 五十九、洗車場工作時間,應配合各隊工作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 第 二 節 水肥投入站管理
  • 六十、水肥處理隊清理之水肥,應投入污水處理廠水肥投入站處理,遇有故障或其他特殊事 故不能投入時,則改至雙園投入站投肥。
  • 六十一、水肥投入站管理,依左列規定: (一)投入站派隊員四至五人,負責管理、養護及操作事宜,並指派其中一人擔任    領班。 (二)進入投入站拋肥之水肥車,管理人員應切實登記予以過磅打卡及監督放肥,    並按日填報工作日報表。
  • 第 三 節 公廁、流動廁所之管理維護
  • 六十二、公廁由水肥處理隊管理。公廁臨時工以就近僱用為原則。
  • 六十三、公廁臨時工工作項目如左: (一) 公廁內外天花板、地面、牆壁、門窗,須洗掃清潔。 (二) 大小便器應每天洗刷潔淨無垢。 (三) 公廁周圍兩公尺以內環境須負責打掃清潔,並不得堆放雜物。 (四) 公廁周圍水溝須隨時疏通。 (五) 公廁水肥如有溢滿須報請上級派車清理。 (六) 公廁電燈泡如有損壞須隨時報請換裝。 (七) 公廁設備(如水箱、門窗、屋瓦、化糞池等)如有損壞,須隨時報請整修。 (八) 公廁水電,不許附近居民隨便使用,違者應報請當地警察派出所取締處罰。 (九)公廁設備,應妥善保管,慎防失竊。
  • 六十四、勤務時間內公廁臨時工,應隨時清掃內外環境,保持清潔。管理二廁之臨時工應隨 時往返於二廁之間輪迴洗掃。
  • 六十五、本局管理之公廁,禁止收費。但經核准或經核定設置衛生用品販賣機者,不在此限 。
  • 六十六、公廁之設備損壞,經報修後應於三日內完成修護。遇有緊急修護者,水肥處理隊應 即派工修護。修護品質應力求完善、合用、美觀。
  • 六十七、流動廁所設置地點應避免妨礙交通以維護安全並配合申請人指定地點設置。如遇有 爭議時,應妥善處理,必要得報請本局主管單位核處。
  • 六十八、流動廁所設置後,應派車加水並隨時清洗乾淨以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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