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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5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5)北市環六字第28646號函修正
  • 第 二 章 清掃、清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勤務
  • 第 一 節 清掃及維護路面清潔
  • 六、清潔隊員及市民臨時工執勤應穿著反光斑馬衣、反光工作帽(反光斗笠)、口罩及手套 ,實施清潔責任區域內道路街巷路面、人行道、橋樑、隧道、地下道之清掃維護及行人 專用清潔箱之清理維護。
  • 七、各街道每日上、下午各清掃乙次,交通頻繁人口密集道路、易髒地區,應視實際需要, 增加清掃次數,必要時配置檢拾人員清撿廢棄物。
  • 八、幹線道路、橋樑、車行地下道應劃定工作區段,排定工作日程,由洗街車、掃街車洗掃 之。
  • 九、清掃路面依左列規定: (一)垃圾灰砂不得掃入水溝,或棄置安全島。 (二)清掃所集中之垃圾,應隨時運走。 (三)安全島及緣化地帶上,零星廢棄物應隨時撿除。
  • 十、行人專用清潔箱之清理維護,依左列規定: (一)清潔箱之垃圾應每日上、下午各清除一次,並定期清洗以維箱體清潔。 (二)隨時檢查箱體,如有歪斜或損壞,應即扶正或修理。
  • 十一、道路清掃人員,以每兩人為一勤務組,在工作中應相互支援、照應。
  • 十二、清掃街道時,須將手推車緊靠慢車道路肩或人行道上停放。
  • 十三、手推車停置路旁時應將反光三角警告標誌面向來車,並與清掃人員相距十五至二十公 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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