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清掃、清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勤務
- 第 二 節 清疏及維護排水系統之暢通
- 十四、大小下水道、路旁巷弄側溝、大馬路之L型水溝、排水閘門、抽水站入水口及利用排 水之灌溉用水圳等,經常清疏,保持暢通。
- 十五、全市大箱涵、大涵管、二分尺以上大明溝(不含二公尺)由溝渠清理隊擬訂清理計畫 排定進度,按表實施,必要時加強清理。
- 十六、各街道巷弄之側溝(含L型水溝)及二公尺以下(含二公尺)之明溝,由清潔隊每日 派人清理,大明溝及排水閘門、抽水站入口漂流物,區清潔隊經常派人打撈。
- 十七、清理疏濬水溝應依左列規定: (一)污泥、垃圾,以不著地方式,直接裝車清運。 (二)清理溝身內部之積泥污物,增加排水流速。 (三)開啟溝蓋應謹慎,勿使溝蓋破損。
- 十八、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及各區公所主辦水溝工程之清理接管事宜,由溝 渠隊會同區清潔隊共同會勘。
- 十九、幹支線涵管、箱涵二公尺以上之明溝,由溝渠清理隊接管。側溝及二公尺(含)以下 之明溝,由區清潔隊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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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勤務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5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5)北市環六字第28646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