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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5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5)北市環六字第28646號函修正
  • 第 三 章 水肥清運及處理
  • 三十、水肥清運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容器應加密封或覆蓋,不得有潑、濺、漏、溢等情事。 (二)不得有騷擾住戶情事。 (三)應運送至指定地點處理,不得任意傾倒。 (四)不得妨礙交通或影響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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