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資源回收勤務
- 四十、資源回收人員執勤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資源回收隊員執勤時,應穿著反光工作帽、反光斑馬衣等安全裝備。 (二)分類機操作人員應配戴防噪音耳塞、安全鞋、防割刺手套或防電手套。
- 四十一、資源回收作業人員不得將回收物擅自占有、處分。
- 四十二、資源回收隊勤務責任區劃分如左: (一)第一隊負責中山、松山、內湖、南港、士林、北投等六個行政區。 (二)第二隊負責大同、中正、萬華、文山、大安、信義等六個行政區。 上項勤務責任區,如有必要得依規定調整。
- 四十三、資源回收物收集、清運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回收物收集,以定時、定線、定點方式辦理,並將回收車到達時間、停車地 點,以書面通知住戶。 (二)不得脫線、越點,到達回收點時間不得提前延後,停車收集時間不得隨意縮 短。 (三)回收車輛所播放之音樂,其音量應符合國家標準,並不得妨害住戶安寧。 (四)回收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不得將回收物或筐、簍、包、袋等懸掛車外。
- 四十四、回收車輛到達回收分類場,應至地磅站過磅並紀錄回收量,及至指定位置傾卸回收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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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勤務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5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5)北市環六字第28646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