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權責劃分
- 第 3 條本局設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室(股)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由各隊隊長(或分隊長),各廠(場)廠(場)長( 或遴選適當人員)擔任之。
- 第 4 條本局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第六款規定者外,由局長視本 局之實際需要指定左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或副局長 二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三 本局各內外勤單位之主管 四 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五 醫護人員 六 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 局長兼任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由業務主管副局長兼任。 第六款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第 5 條委員任期二年,除各級主管及經局長指定之人員,得因職務異動隨時改派補 足原任期外,勞工代表由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未組織工會者, 由勞工全體直接選舉產生之,連選得連任。勞工代表委員因故離職則由候補 委員遞補至任期屆滿為止。
- 第 6 條委員會置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幹事一至二人協助處理會務 ,均由主任委員派兼之。
- 第 7 條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經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 第 8 條委員會研議事項如左: 一 研議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有關規定。 二 研議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畫。 三 研議防止機械、器具、車輛、設備或作業處所交通事故之危害。 四 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五 與業(勤)務有關或主任委員交辦之。 前項委員會研議事項應備置紀錄。
- 第 9 條勞安室(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 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 規劃、督導各外勤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三 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 指導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 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 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 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八 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九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執行前項勞工安全衛生業務時,應就執行情形留備紀錄。
- 第 10 條本局所屬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應執行左列勞工安全 衛生事項: 一 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二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三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四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五 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六 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七 教導及督導所屬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八 現場主管應負監督現場作業人員穿戴防護具之責任。 九 其他交辦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 第 11 條現場作業人員之權責: 一 作業前確實檢點應勤機具,發現異常應即處理修復或向上級報告更換。 二 依照規定穿戴防護具。 三 未經專業訓練取得合格證照,不得擅自駕駛車輛或操作危險機械、設備 。 四 接受健康檢查及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五 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 遵守本守則暨其他安全衛生有關規定。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7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環六字第09230260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