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 第 41 條防護器具應放置於固定位置,不得任意移動。
- 第 42 條作業人員領用之個人護具-反光帽、反光斑馬衣、安全帽、防塵口罩、空氣 呼吸器、耳塞、手套、雨衣褲、安全鞋、雨鞋等應隨時保持清潔及必要之消 毒,並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為保存。
- 第 43 條各種動力機械、車輛配置之急救箱、滅火器、駕駛員應妥為維護保管,隨時 保持堪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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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7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環六字第09230260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