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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環六字第09230260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2條
  • 第 八 章 事故通報報告
  • 第 44 條
    遇突發事故或天然災害,應依本局所訂應變計畫之規定實施急救與搶救,並 立即以最快方式通報單位主管、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有關人員。
  • 第 45 條
    發生重大事故致有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受傷時,除立即實施急救與搶救及依前 條規定通報外,並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 機構(以下簡稱本府勞檢機構)報備。
  • 第 46 條
    發生事故時,有關人員應即到場處理,紀錄現場狀況並進行事故原因之調查 及因應對策之釐定,且完成事故報告送本局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轉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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