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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類
噪音管制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1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1年2月1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637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6條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在直轄市為環境保 護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 4 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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