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 2 條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 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第 4 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 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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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類
噪音管制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55740號令增訂公布第9-1、11-1、11-2、12-1、19-1、20-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