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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類
噪音管制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303450號令修正公布第3、5、21條條文
  •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23 條
    第八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易發生噪音之設施,於本法修正施 行前已設置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八條規定補辦申 請。
  • 第 24 條
    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之 噪音管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 第 2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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