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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類
水污染防治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3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63年7月11日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304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8條
  • 第五章 附則
  • 第 26 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工廠、礦場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者,由主管機關 通知限期改善。 前項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 第 2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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