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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類
飲用水管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1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61年11月10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89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1條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飲用水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係指自來水、地面水及地下水;其釋義如左: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 二、地面水:指江、河、湖、沼等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之水。 三、地下水:指井水及泉水等流動或停瀦於地下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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