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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類
飲用水管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1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61年11月10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89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1條
  • 第四章 水質管理
  •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檢驗飲用水之水質。 飲用水水質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之。
  • 第 13 條
    飲用水之消毒及水源之清理方法,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4 條
    飲用水水質不合第十二條所定之標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飭令改善;其無法 改善而影響國民健康者,應禁止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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