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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類
飲用水管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1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61年11月10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89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1條
  • 第五章 罰則
  • 第 15 條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經制止不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16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 十一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 第 17 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並得於行政執行無效時,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
  • 第 18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並觸犯刑法或刑事特別法者,依刑法或刑事特別法之規定,從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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