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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類
飲用水管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303490號令修正公布第2、5、14、26條條文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28 條
    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 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 理法之規定。
  • 第 29 條
    依第八條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其於指定公告前已設置飲用水設備者,應 自指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八條之規定申請登記。
  • 第 30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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