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28 條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 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 理法之規定。
- 第 29 條依第八條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其於指定公告前已設置飲用水設備者,應 自指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八條之規定申請登記。
- 第 30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1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環境保護類
飲用水管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55730號令增訂公布第12-1、14-1、24-1~24-3、25-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