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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類
廢棄物清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4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74年11月2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36條
  • 第六章 附則
  • 第 34 條
    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得向其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收取必要費用。
  • 第 3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 3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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