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第 四 節 溝泥之清運及處理 第 19 條 戶外四週二公尺以內及防火巷之水溝,由住戶負責清理。 第 20 條 前條以外之溝渠,由環保局負責清疏,但鄰近住戶應維護其清潔。 第 21 條 清出之溝泥與污物,由環保局運至指定之處所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