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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1001
全部
民國 76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76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76)府法三字第198334號令修正發布
  • 第二節 一般廢棄物之貯存設備
  • 第六節 動物屍體之處理
  • 第 29 條
    動物屍體之處理,以焚化為原則,體積較小之貓、鼠、雞、鴨等,得以掩埋方式處理,不 得任意拋棄。
  • 第 30 條
    道路、河川、溝渠及他公共處所之動物屍體,由環保局清運處理。家戶之小型動物屍體應 自行妥為包裝,並於規定時間放置於指定之垃圾收集點待運。
  • 第 31 條
    體積較大之豬、牛、羊、狗及因事業所產生之動物屍體,應運至本市家畜衛生檢驗所焚化 。必要時得繳付費用,委由環保局代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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