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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類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5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75年11月26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5962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9條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令之規定。
  • 第 2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毒性化學物質:指工業上產、製、使用之有毒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運作: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棄置等行為。 三、污染環境:因化學物質之運作而變更空氣,水或土壤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破壞 自然生態或損害財物 。
  •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為衛生處;在直轄市為 環境保護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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