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為公正、迅速、有效處理公害糾紛,保障人民權益,增進社會和諧,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害,係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其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 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 本法所稱公害糾紛,指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之民事糾紛。
- 第 3 條公害糾紛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再調處及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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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類
公害糾紛處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3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110380號令修正公布第5、18、30、38、41、42、44、4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