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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廣播電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1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71年6月7日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3311號令修正公布第2~4、33、42~44條條文;並增訂第14-1、29-1、45-1、45-2條條文
  • 第七章 附則
  • 第 50 條
    本法施行細則、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及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管理規 則,由新聞局定之。 廣播電視事業工程人員管理規則及電臺設備標準,由交通部定之。
  • 第 5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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