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50 條本法施行細則、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及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 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由新聞局定之。 廣播電視事業工程人員管理規則及電臺設備標準,由交通部定之。
- 第 50-1 條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向 申請者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1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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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廣播電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7600號令修正公布第10、12、32、42、43條條文;並增訂第10-1、10-2、12-1、12-2、26-1、44-1、50-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