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50 條本法施行細則、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及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 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廣播電視事業工程人員管理規則及電臺設備標準,由交通部定之。
- 第 50-1 條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向 申請者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1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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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廣播電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9031號令修正公布第1、3~6、8~11、13、14、17~19、25~29、29-1、30、31、33、37、40、41、44、50條條文;並增訂第5-1、5-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