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觀光傳播類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0920624151號令修正發布第2、3、6、9、11、13、37、40、42條條文;增訂第3-1、39-1條條文;並刪除第4、7、8、12、14、15、41、43~45、48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細則依廣播電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