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附則
- 違反本細則之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 本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稱沒入其節目,係指沒入該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所附 著之帶、片等物品。
- 依本細則所應繳納之證照費及審查費,由新聞局定之。
- 依本細則規定徵收之各項規費,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觀光傳播類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3年1月28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廣一字第01675號令修正發布第2、12、20、21、25、30、31條條文;增訂第12-1、12-2條條文;並刪除第19、2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