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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5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5年5月29日行政院新聞局(85)強廣一字第0727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0條
  • 第六章 附則
  • 違反本細則之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 本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稱沒入其節目,係指沒入該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所附 著之帶、片等物品。
  • 依本細則所應繳納之證照費及審查費,由新聞局定之。
  • 依本細則規定徵收之各項規費,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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