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附則
- 違反本細則之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 本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稱沒入其節目,係指沒入該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所附 著之帶、片等物品。
- 本細則所定之各項規費,其費額由新聞局定之。 前項規費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刪除)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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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23日行政院新聞局(86)維廣一字第10259號令修正發布第5、6、15、18、19、29、30、35、44、48條條文;並刪除第27、49條條文